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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口头质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必须进行答复吗?

2019-12-05

供应商口头质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必须进行答复吗?

答:《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二条明确规定,供应商提出质疑应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因此口头质疑不能算是法定质疑,采购人不是必须答复。当然,如果是合理的诉求,建议还是进行及时答复。

 

采购人就同一事项重复进行质疑,采购人应如何处理?

答:如果采购文件中没有要求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那么供应商只要在法定期限内按规定提出的质疑必须进行答复。为防止再次质疑,影响采购进程,这种情况下可以请相关专家对采购文件进行论证。看看采购文件是否真的存在不合理条款或者有区别对待供应商的歧视性内容。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条。

 

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项目想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是否需要监管部门批准?

答:没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采购项目,没有必要找监管部门来批准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法律没有限制未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采购项目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实施采购。

 

对供应商依法提出询问,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几日内作出答复?

答: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对供应商依法提出的询问作出答复。

 

处理投诉时,产生的鉴定费用,财政部门可以向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收取费用吗?

答:一、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不得向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收取任何费用。二、财政部门因处理投诉发生的第三方检验、检测、鉴定等费用,由提出申请的供应商先行垫付。投诉处理决定明确双方责任后,按照“谁过错谁负担”的原则由承担责任的一方负担;双方都有责任的,由双方合理分担。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四十一条: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不得向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收取任何费用。但因处理投诉发生的第三方检验、检测、鉴定等费用,由提出申请的供应商先行垫付。投诉处理决定明确双方责任后,按照“谁过错谁负担”的原则由承担责任的一方负担;双方都有责任的,由双方合理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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