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2019—2020年市级政府集中采购 目录及限额标准
2019-05-08一、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采购人普遍使用的项目,列为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以下项目必须按规定委托政府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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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目录项目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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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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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201 |
计算机设备及软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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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20101 |
计算机设备 |
服务器、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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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20102 |
计算机网络设备 |
路由器、交换设备、集线器、光端机、终端接入设备、网络控制设备、网络接口和适配器、网络收发设备、网络连接设备、网络检测设备、负载均衡设备 |
预算10万元及以上集中采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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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20103 |
信息安全设备 |
防火墙、入侵检测设备、入侵防御设备、漏洞扫描设备、容灾备份设备、网络隔离设备、安全审计设备、安全路由器、计算机终端安全设备、网闸、网上行为管理设备、密码产品、虚拟专用网(VPN)设备 |
预算10万元及以上集中采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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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20104 |
终端设备 |
触摸式终端设备、终端机 |
预算10万元及以上集中采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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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20105 |
存储设备 |
磁盘机、磁盘阵列、存储用光纤交换机、光盘库、磁带机、磁带库、网络存储设备、移动存储设备 |
预算10万元及以上集中采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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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20106 |
输入输出设备 |
喷墨打印机、激光打印机、针式打印机、液晶显示器、扫描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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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20107 |
机房辅助设备 |
机柜、机房环境监控设备、其他机房辅助设备 |
预算10万元及以上集中采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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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2010801 |
基础软件 |
包括操作系统、数据库管理系统、办公套件、中间件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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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202 |
办公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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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20201 |
复印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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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20202 |
投影仪 |
用于测量、测绘等专用投影仪除外 |
预算10万元及以上集中采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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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20204 |
多功能一体机 |
具有多种功能的设备入此,如带有打印功能的复印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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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20210 |
文印设备 |
速印机、胶印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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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206180203 |
空调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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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10万元及以上集中采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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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20808 |
视频会议系统设备 |
视频会议控制台、视频会议多点控制器、视频会议会议室终端、音视频矩阵 |
预算10万元及以上集中采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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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6 |
家具用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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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601 |
床类 |
包括木质、竹质、金属床类 |
预算10万元及以上集中采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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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602 |
台、桌类 |
包括写字台、书桌等 |
预算10万元及以上集中采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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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603 |
椅凳类 |
包括扶手椅、凳子等 |
预算10万元及以上集中采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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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604 |
沙发类 |
包括皮沙发、布面料沙发等 |
预算10万元及以上集中采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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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605 |
柜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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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10万元及以上集中采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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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606 |
架类 |
包括密集架、书架、货架等 |
预算10万元及以上集中采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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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609 |
组合家具 |
集多功能于一体的,无法拆分的成套家具 |
预算10万元及以上集中采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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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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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050301 |
车辆维修和保养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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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050302 |
车辆加油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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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15040201 |
机动车保险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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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项目中属于协议定点范围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的,采用协议供货方式在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处采购。其他集中采购项目逐步实行批量集中采购和电子化采购。涉及社会公益性、保障民生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采购单位原则上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组织实施。
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未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的货物、服务和工程项目属于分散采购,采购人可自行组织采购,也可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
未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单项或批量在30万元(不含30万元)以下货物、服务和零星工程,不编入政府采购预算,不纳入政府采购管理,由各单位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内部控制(管理)制度组织实施。
三、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鄂政办发〔2018〕33号规定执行,单项或批量采购额达到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政府采购工程项目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四、其他事项
(一)市直各预算单位是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和执行的主体,负责本单位的预算编制及执行,并对编制及执行结果负主体责任。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是政府采购预算编制的依据,各单位要按照“应编尽编、应采尽采”的原则,编制政府采购预算,依法实施政府采购。属于年度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项目,应结合政府购买服务的相关规定,单独编列政府购买服务预算。凡未按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未执行政府采购制度的项目,财政部门可以拒付资金。
(二)市直各预算单位在政府采购预算执行中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真执行支持本国产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节约能源、保护环境等政府采购政策。属于政府采购政策支持范围的企业、产品、服务,应通过制定采购需求标准、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和强制性采购等措施,加大政策落实力度,确保政策执行效果。
(三)市直各预算单位是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的主体,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财政部、省人民政府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要求,将本单位的政府采购信息在指定媒体上全面公开,公开的采购信息应当及时、准确,并对公开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四)市直各单位为保障部门自身运转、或为履行自身工作职能、或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采购的项目(如在特定影视、广播、报纸、杂志等媒体上的广告宣传,定向调查、决策咨询服务、综合会展、专业培训,供水、供电、供暖、供气,通信、通讯、邮政快递、房屋购置和租赁等),以及高校、科研院所专用教学科研设备,可选择适当的采购方式实施政府采购。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应依法申请政府采购方式变更。
(五)市级一级预算单位要加强对本单位、本系统政府采购工作的管理和指导。督促所属单位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重点是加强对采购需求、信息公开、履约验收、结果评价等环节的制度建设和管理。
(六)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要围绕受理委托代理、编制采购文件、执行采购程序和处理供应商质疑等政府采购活动的重点内容和环节改进服务,优化流程,提高采购执行效率和服务质量。集中采购机构要根据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组织实施政府采购活动。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的可采取协议供货、定点采购等方式组织实施。政府采购项目中只要含有政府集中采购品目的,集中采购机构应依法代理采购。无论是集中采购,还是分散采购,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都必须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采购方式和程序进行采购。
(七)各县(市、区)结合实际参照执行。